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我部陆续收到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关于工商联主管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请示。为规范有关工作,更好地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授权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不涉及现有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调整。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仍然由原部门负责管理。
中国红十字总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中国红十字总会主管的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红十字”字样。
全国工商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纠风办: 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已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请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商处理好有关社团的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法学会承担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后,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一组织形式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促进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加强农村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你会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请你会接到通知后,尽快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部门并函告我部,同时敦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尽快到我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