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助力疫情防控,近日,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简称《通知》),就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科学分类指导,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再次作出安排。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金利多慈善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一般。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严重。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社会团体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社会团体违法情节一般。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下列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下列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列社会团体违法情节严重。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经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天通慈善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