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对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多次提出要求和作出部署。目前,我国社会团体共33.6万个,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社会团体在涉企收费中暴露出较多问题,有的违规收取会费,有的借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有的利用政府名义收费,有的利用资格评价收费,有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有的社团“只收费没服务”,有的企业加入多家社团,加重了企业负担,社会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 为加强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推进党员管理科学规范,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我们起草了《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工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各部门稳步推进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政策理解不清晰、执行有偏差等情况,有的部门未及时报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使用方案,有的部门报送的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影响了改革的顺利推进。按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印发后,一些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44号文件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中央国家机关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现将《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已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改革方案》要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报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为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群众团体: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经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审核批准,现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