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未按照规定进行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第六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本机关拟对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218室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