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管理费用超过规定比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规定。根据上述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第四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慈善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218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