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送达
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对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未进行年度报告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未按规定进行2021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21年年检未进行2021年年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请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机关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61
联系电话: 028-84423015
四川省民政厅
2023年2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