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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 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4-21 11:06:46 浏览:10268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

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工发〔2016〕9号 2016年6月22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

为加强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推进党员管理科学规范,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我们起草了《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工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联合党组织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根据《党章》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组建联合党组织,制定如下办法:

一、组建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组建联合党组织,进一步完善党建工作体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全面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水平。

二、组建办法

结合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参考党员数量,分别组建联合党委或联合党支部。

(一)组建联合党委

1.联合党委组建方式: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地域相邻”的原则,依托1个党员人数较多、党建工作基础扎实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吸收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组建联合党委。组建联合党委的同时,设立联合纪委。

组建联合党委条件尚不成熟的,可先行组建临时联合党委。

2.联合党委组建程序:

(1)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机关党委,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实际,提出组建联合党委、联合纪委初步方案。

(2)拟组建联合党委、联合纪委的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商议提出组建联合党委、联合纪委的请示,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3)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4)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联合党委的委员会、联合纪委的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选举结果,印发任免通知。

3.联合党委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3)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督促指导所属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5)参与审核所属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6)指导所属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7)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组建联合党支部

行业协会商会党员人数少于3人的,应组建联合党支部。

1.联合党支部组建方式: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地域相邻”的原则,依托1个有一定党建工作基础且热情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吸收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员,组建联合党支部。组建联合党支部的,必须明确一名纪检委员。

2.联合党支部组建程序:

(1)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会同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机关党委,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提出组建联合党支部初步方案。

(2)拟组建联合党支部的行业协会商会提出请示,报上级党委。

(3)上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4)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或者先选举产生联合党支部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审批选举结果,印发任免通知,并报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备案。

3.联合党支部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3)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培养等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组织开展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生活。

(5)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付的其他任务。

三、运行方式

1.联合党委在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党支部在联合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工委向每个联合党委派出1名专职党建工作联络员,任联合党委副书记,指导联合党委开展党建工作。联合党委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根据自身情况,轮流派人到联合党委兼职做党的工作。

3.联合党委有关党建工作经费及党建工作联络员工资列入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预算。

4.联合党支部日常党务工作由支部书记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牵头负责,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配合。

四、领导保障

(一)落实责任。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要加强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做好配合。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作为,创造条件组建联合党委或联合党支部,支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动态调整。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人数变化,及时调整联合党委和联合党支部建制,确保联合党委和联合党支部设置既符合有关规定又方便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督导。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每年对联合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督促检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整顿履职不力的联合党组织。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建立一级抓一级的定期考核机制。

关于向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精神,为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向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创新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健全党建工作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产生方式

(一)从党员干部中选聘

依托部委,选聘从部委及直属单位、中央企业、北京等地方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有党建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可正常履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党建工作经历、组织协调能力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招募志愿服务人员

面向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及社会,公开招募有党建工作经验、志愿从事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服务人员。

(四)选派现职党务干部挂职锻炼

从工委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遴选现职优秀党务干部,派驻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职责

(一)列席行业协会商会重要会议,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行业协会商会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

(四)加强对群团组织工作和统战工作的指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五)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参与驻在单位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日常管理

(一)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工作,每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4-5家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指导员党组织关系可转入行业协会商会所属党委或联合党委,待不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时,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二)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进行考核。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定期向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汇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应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与驻在单位一起创造条件,支持、帮助其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

五、经费保障

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按规定领取工资;其他渠道选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不再额外领取报酬。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办公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经费中列支。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归口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促进党的工作全覆盖,根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组织关系分类管理

(一)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领导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专职领导人员(包括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领导人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将其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未成立党组织的,可转入有关联合党支部或待成立党组织后及时转入。

行业协会商会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离任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其意愿,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党组织。

(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领导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领导人员(包括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等领导人员)是党员的,应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鼓励其参加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工作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有关联合党支部或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员离职,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党员退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或转至原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至其居住地党组织。

(四)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工作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主要工作时间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工作人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将其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转入有关联合党支部。

(五)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临时聘用人员是党员的,按照聘用时间长短进行分类管理。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编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支部或有关联合党支部。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鼓励其凭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或有关联合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三、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责任

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每年结合党内统计,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统一负责办理归口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直接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手续时,应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