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
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7〕43号 2007年3月22日)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已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请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商处理好有关社团的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法学会承担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后,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
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7〕43号 2007年3月22日)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已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请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商处理好有关社团的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中国法学会承担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后,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