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4〕59号 1994年4月13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国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本通知内容由民政部负责解释。